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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苏13行终101号

更新时间:2021-03-12   浏览次数:21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苏13行终101号
【裁判摘要】遵循正当程序,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对此,《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亦有明确要求,其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救济权。”本案中,宿迁人社局作为政府人事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属于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适用《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取消戴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资格对戴某有较大影响,但宿迁人社局在决定取消戴某录用资格前未能告知戴某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听取戴某的陈述申辩,显然不符合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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