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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

更新时间:2021-03-13   浏览次数:35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
【裁判要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2)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则应依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而言,该条例仅仅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请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但投诉请求权并不必然包括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文章摘要2:

【解读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举报,行政机关对于举报所作的处理结果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举报人也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投诉,其规范的目的显然在于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于劳动者投诉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劳动者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解读2】对于行政机关受理投资之后的处理调查结果不服,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投诉者为第三人施工负担的请求权,投诉者提起的行政诉讼应限于履职之诉,而不包括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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