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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354号

更新时间:2021-03-19   浏览次数:15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354号
【裁判摘要】本案曹某某一审诉求是“判决蚌山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限期拆除坐落于蚌埠市××山区××乡××蚌官路右南侧违法建筑”,即属于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该诉应以被诉行政机关具有诉请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原审查明的《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表》等相关规定,蚌山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并不直接负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曹某某一审诉请蚌山区政府拆除坐落于蚌埠市××山区××乡××蚌官路右南侧违法建筑,没有法律依据,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并无不当。且蚌山区政府收到曹某某拆除违法建筑的申请后,已转交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曹某某应依法按程序主张权利,实无向本院申请再审之必要。

文章摘要2:

【解读】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前提是该行政机关具有诉请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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