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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741号

更新时间:2021-03-25   浏览次数:2860 次 标签: 违章建筑 违法建筑 强制拆除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741号
【裁判摘要】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通常是为了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执行该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二者具有显著区别。本案中,江南区城管局于2013年4月22日向莫某某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而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则是属于为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因此,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并非江南区城管局所称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江南区城管局并无实施本案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职权。一、二审法院确认江南区城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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