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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3-26   浏览次数:17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义工委〔2012〕8号)

文章摘要2: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义工委〔2012〕8号)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

  2012年11月5日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的表彰应根据事迹,分别给予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第四条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贡献的;

  (二)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作出贡献的。

  第五条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中思想作风好、品德高尚且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

  (一)不顾个人安危,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奋不顾身抢险、救灾、救人,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见义勇为中英勇牺牲或者严重伤残,事迹突出、影响重大、值得作为榜样学习的。

  第六条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中思想作风好、品德高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荣誉称号:

  (一)在见义勇为中壮烈牺牲或者严重伤残,情节特别感人,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特别勇敢,贡献特别突出的。

  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给予嘉奖的,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协会)申报,同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的,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协会)申报,经同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荣誉称号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并逐级向上推荐表彰奖励对象。

  省、市、县级表彰奖励的情况,应分别在省、市、县级媒体上公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注重平时形式灵活多样的表彰奖励,发现一起表彰一起,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形式进行集中表彰。

  各设区市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确定市级表彰对象,并将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推荐为省级表彰的人选。

  省级表彰会每年第四季度召开,并将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推荐为全国表彰人选。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的奖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荣誉称号的,每人颁发奖励金12万元;授予“省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的,每人颁发奖励金10万元;给予嘉奖的,根据其表现和贡献,分三等进行奖励:一等每人奖8万元;二等每人奖7万元;三等每人奖6万元。

  (二)被设区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金。

  (三)被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金。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奖励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相关利益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利益,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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