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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法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4-05-04   浏览次数:3256 次 标签: 逾期罚息

文章摘要:

逾期付款违约金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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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法标准 回目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的规定:

(1)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2)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理解与适用 回目录

对于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损害计算的一般规则,我们倾向于参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之所以参考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则处理,是因为买卖合同本身的典型性,其法律适用规则对其他有偿合同发挥着“小通则”的作用。《民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有关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问题,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则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第三,金钱债务迟延履行违约损失计算标准没有约定时的裁判标准。逾期付款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在本金确定的情况下,利息损失如何计算又取决于利率标准如何确定。对此,我们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则较为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探索将此扩展至所有金钱债务的违约情形,同时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的基础。考虑到相关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纠纷等司法解释对逾期付款损失另有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在专门领域应当适用相应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703-704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逾期付款的法定违约金标准为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②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①《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订立的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属于法定违约金范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的批复》和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确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订立的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属于约定违约金范畴:

A.当事人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无论是否与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一致,原则上均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计算约定违约金,除非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B.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不支持当事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090号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10号

【裁判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转换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根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约定,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勇云锋公司账户之日起计算。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勇云锋公司在庭审后提交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本案所有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日利率应以365天为基础计算,勇云锋的该项主张与《借款合同》约定不符,亦与上述通知规定和银行业存贷款日利率计算惯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可否收取借款罚息及复利?——《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系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金融机构就利率所作的专门规定,旨在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计收罚息和复利并非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罚息和复利实质上均属逾期违约金,与其他违约金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在借款关系中收取罚息及复利。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贵阳农商行西南商贸城支行将其在《借款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均转让给锡安公司,从《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同对价来看,贵阳农商行西南商贸城支行转让的并非不良贷款,且《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和复利总计并未超过年利率24%。故勇云锋公司提出的2019年6月27日起不再计收复利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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