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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不服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还是以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

更新时间:2023-08-10   浏览次数:4917 次 标签: 集体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不履行法定职责 适格被告

文章摘要:

答:(1)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起诉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的,应当以依法享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2)当事人起诉不依法履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义务行为的,应当以依法享有签订补偿协议法定职权的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

文章摘要2:

【解读】依法享有作出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机关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管理部门仅仅具有签订行政协议的法定职权,不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1)被征收人起诉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的适格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当事人起诉不依法履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义务行为的适格被告为征收管理部门。

3.不服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还是以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

答: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起诉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的,应当以依法享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

当事人起诉不依法履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义务行为的,应当以依法享有签订补偿协议法定职权的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

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适格被告,是依法享有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法享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机关,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管理部门仅仅具有签订行政协议的法定职权,不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适用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得出诉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适格被告是征收管理部门的结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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