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起典型案例

摘要1:案例1 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案例2 付德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案例3 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案例4 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案例5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6 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案例7 齐来发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案例8 刘自荣诉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行终字第2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行终字第20号
【裁判观点】
①相对人提出其没有办理有关规划手续与上诉人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上诉人提出的规划申请作出答复有关,但规划局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不是本案审查的内容,且规划局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不影响相对人违法建设的性质。
②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相对人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相对人的损失,给相对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是正确的。原审判决将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相对人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相对人所建商服楼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原审所作变更处罚并无不当。

摘要2

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确的,无需再确定——国有企业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所欠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主体和责任明确,无需政府再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摘要1:【要旨】国有企业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所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身份和责任明确,且已由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无需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行终字第4号《中国××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提字第33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发布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十件典型案例之十:马恩本诉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发放安置补偿款法定职责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提字第33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审后认为,黑河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书,撤销嫩江县政府的信访复查决定,要求嫩江县政府将调整后的补偿款交给移民接收地,嫩江县政府应当执行。嫩江县政府未履行黑河市政府决定,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黑河市政府作出信访复核意见后,马恩本多次向嫩江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嫩江县政府一直未履行拨款义务,2013年10月16日,马恩本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上述事实,认定马恩本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缺乏事实根据,且嫩江县政府一、二审程序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恩本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推定马恩本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此,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8月29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责令嫩江县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拨付移民款的法定职责。

摘要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主管案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3.行政许可;4.行政确权;5.行政征收和征用;6.行政不作为;7.侵犯经营权;8.排除、限制竞争;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10.没有支付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11.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12.行政侵权;13.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排除受案范围】1.国家兴亡;2.行政决定和命令;3.内部行政行为;4.最终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抚养人申请变更子女姓名问题的答复》(法行[1995]11号,1995年8月22日)
【摘要】公安机关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变更公民姓名的行为,是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变更姓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解】不服公安机关变更公民姓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小明诉濮阳市公安局、郑州市公安局扣押财产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1997]行他自第20号,1997年5月19日)
【摘要】公安机关以实施侦查为名,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对当事人扣押财产的行为,当事人不服扣押财产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尹绍坤、田远康等三十名原招聘干部诉宣恩县人民政府、县人事局清退聘用决定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电话答复》([1998]行他字第14号,1998年8月20日)
【摘要】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招聘、录用、调动、清退及履行聘任合同等发生争议,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标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给付|行政协议|行政合同|公证行为|出具介绍信行为|受理行为|确认行为|行政允诺|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认定|消防验收行为|生产留地补偿款|行政给付|会议纪要|批复|指示|政府信息公开|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首次判断权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山东高院鲁高法函[1998]150号请示的答复》([1998]行他自第21号,1999年5月18日)
【摘要】《荣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是荣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行政职能,为吸引外资、加快辖区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项经济行政措施;由“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实质上是为自己设定了义务。行政主体不履行这种义务,当事人认为影响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杨红艳、宋竞媛及宁多莲诉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人民政府有关对村民待遇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2001]行他自第6号,2001年11月27日)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备注:对应2018年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杨红艳、宋竞媛、宁多莲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请求镇政府予以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自第15号,2010年6月28日)
【摘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其指定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15]行他字第14号,2016年9月6日):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查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经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且无国家安全需要、保守国家秘密、突发事件应对等正当理由,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使该经营者在商品市场声誉、用户使用习惯等方面受益,进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应对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机关仅以上级机关在相关职责过程中先使用相同商品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一审裁判

摘要1:【标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有限变更权)|行政协议履行与补偿判决|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公开宣告判决|裁定适用范围
【摘要】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有限变更权);行政协议履行与补偿判决;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摘要2:【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六六一厂不服禄丰县公安局没收雷管行政处罚一案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电话答复》(【2000】行他字第4号,2000年11月14日):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禄丰县公安局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认定错误与撤销之前,作出与省公安厅审批行为相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行为。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铁路公安部门是否有权查封倒卖火车票经营场所的电话答复》([1997]行他字第1号,1997年2月20日):人民警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没有授予铁路公安部门实施查封倒卖火车票经营场所的职权。长春铁路公安处依据人民警察法作出查封倒卖车票经营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注解1】全面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
【注解2】未经核实直接依据广告宣传材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参考案例:行政审判案例第7号

【笔记】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土地公告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问题】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要旨】省级政府土地征收方案批复和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读】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土地权利人不服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2)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的决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决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进行审查作出实体处理该复议决定实质上仍然属于征收土地决定)均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当事人对最终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复议机关对征收土地决定未进行实体审查,仅以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从程序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该复议决定只是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而作出的决定,与被申请复议的征收土地决定无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的“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是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征收预公告及“未批先用”的可诉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诉性及登报公告效力认定
【注释1】《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5项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13条第4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越权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没有征收土地职权的组织违法作出的征收决定、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注释2】征收公告系征收决定的法定送达方式,目的在于告知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征收决定的相关内容,本身没有为被征收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征地批复行为起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15]行立他字第2号,2015年9月16日)
【摘要】当事人针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向同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处理,当事人以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注解1】征收公告可诉性:(1)征收公告不具有可诉性——征收公告一般情况下将征收决定规定的征收事项在不改变其内容的情况下予以公示,性质属于“告知”,本身不对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实质性影响,征收被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2)特殊情形下政府未作出征收决定而直接作出征收公告,此时公告直接产生了法律后果,此类公告具有行政可诉性。
【注解2】如果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范围与征地批复不一致为由对征收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初步事实依据的,法院不能以征地公告仅为告知程序性行为为由简单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927号
【注解3】如果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超出征地批复范围或者“未批先征”为由就征地公告提起诉讼,并提供初步的事实根据,应予受理。
【注解4】如果当事人以征收人未依法履行公告职责为由起诉要求履行公告职责或确认未予公告的行为违法,应当将不公告行为的可诉性与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利益结合起来对起诉应否受理作出综合判断——如果当事人已就其他征收行为提起诉讼,其知晓了公告内容,单独请求确认公告行为违法的诉讼利益不充分,应当驳回起诉;否则,可予立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年6月14日 (1995)行他字第6号)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7年10月16日)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

彭××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提起诉讼。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的管理和监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因此,认定有关节目是否构成广告、是否构成违法广告、以及如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均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彭××认为上海市有线电视台播出节目属于违法广告,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对该广告予以行政查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摘要2:【注解】工商局以不构成广告为由不予查处(理由不成立)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2号
【裁判要旨】
(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使监督权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即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当事人对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信访答复行为重新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对于是否属于政策性或者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应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依据,不宜采取宽泛的解释。

摘要2:【裁判摘要】2010年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侵权的决定。当村民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获得救济时,村民一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使监督权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即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不履行监督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但是,对于当事人就信访事项提出的申请,相关政府部门不予答复的,不属于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本案中,毛某某认为宏伟村委会上世纪80年代取消其社员身份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长期上访,二道区政府信访办、英俊乡政府于2004年就其信访事项已经作出答复。毛某某不服,就该信访事项再次向二道区政府提出申请,二道区政府对其信访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不同于普通的不履行监督职责义务的行为,不适用《村委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有关信访答复行为可诉性的规定予以处理。
【解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提字第33号

摘要1:【案号】(2015)行提字第33号
【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审后认为,黑河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书,撤销嫩江县政府的信访复查决定,要求嫩江县政府将调整后的补偿款交给移民接收地,嫩江县政府应当执行。嫩江县政府未履行黑河市政府决定,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黑河市政府作出信访复核意见后,马某某多次向嫩江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嫩江县政府一直未履行拨款义务,2013年10月16日,马恩本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上述事实,认定马恩本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缺乏事实根据,且嫩江县政府一、二审程序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恩本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推定马恩本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此,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8月29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责令嫩江县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拨付移民款的法定职责。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提字第33号
【裁判摘要】《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六)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申诉作出的答复意见,内容仍然是坚持既往的处理意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的信访答复意见,以及相应的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信访答复意见、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否定了既往的处理意见,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不同于既往处理意见的新的安排,实质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实际影响,在此情形下,无论是信访答复意见,还是信访复查意见、信访复核意见,均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要1】本案中,黑河市政府的信访复核意见,撤销了嫩江县政府作出的《关于马恩本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决定》,要求嫩江县政府负责协调,将调整后的补偿款交给移民接收地。嫩江县政府对黑河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所要求的事项,须予以执行。马某某依据该信访复核意见,申请嫩江县政府给付土地补偿款,嫩江县政府未予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摘要2:(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嫩江县政府不履行发放移民补偿款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马某某的财产权,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要2】根据上述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行政机关接到履行义务申请后期满60日开始计算,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行政机关不可能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为2年,同时,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黑河市政府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信访复核意见,收到复核意见后,马某某多次向嫩江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嫩江县政府一直未履行拨款义务,2013年10月16日,马某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从上述事实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难以得出马某某起诉已经超过2年的结论,且嫩江县政府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某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推定马某某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解读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从行政机关接到履行义务申请后满60日开始计算2年(最新规定为1年)。
【注解】修法前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1)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行政机关接到履行义务申请后满60日开始计算,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行政机关不可能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为2年,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2】信访办理行为特殊情形下具有行政可诉性|改变原处理意见的信访答复行为具有可诉性——如果信访答复意见、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否定了既往的处理意见,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不同于既往处理意见的新的安排,实质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实际影响,在此情形下,无论是信访答复意见,还是信访复查意见、信访复核意见,均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01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010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必须是适格的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提起诉讼的,享有相应法定职责而不依法履责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向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该行政机关未履责,当事人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向当事人释明,应当向依法享有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或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解读】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适格被告是享有相应法定职责而不依法履责的行政机关。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为了加强煤炭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正在合法生产经营的小煤矿的,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补偿。广西自治区政府应当监督下级政府,依法及时解决卢某某、覃某某等人提出的关闭煤矿行政补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行他字第11号 2001年7月4日)
【摘要】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未尽监管职责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刘元林在劳动教养期间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造成刘元林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摘要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豫行终629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豫行终629号
【裁判摘要】本案诉讼中,张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诉金水区政府的不作为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其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2:张某某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759号
【解读1】具有较为广泛社会影响的行政行为,应赋予蒙受最直接最严重不利影响的对象诉权——实践中,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效果往往并非局限于其所针对的事项或人员,而是具有一定的复效性,会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力。对于这些具有较为广泛社会影响力的行政行为,为确保行政诉讼救济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应当赋予由此蒙受最直接、最严重不利影响的对象提起诉讼的权利。
【解读2】因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而引发的行政给付诉讼中,一个拒绝原告申请的不作为行为虽然在表面上也使其受到了某种“不利”,但由于原告的相关权益并非一定会因此受到损害,原告除了必须证明其提出申请并遭到拒绝外,还需要证明其某种合法权益存在因此受到侵害的可能。原告如非行政相对人,亦不能证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其人身权、财产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笔记】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时机?

摘要1:解读:(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满60日;紧急情况不受前述期限限制。(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为:A.法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内不履行;B.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C.紧急情况不受前述期限限制。

摘要2:【解析】(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般期限为60日;(2)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般期限为2个月。

【笔记】乡级政府不履行对村规民约的监督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1:解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之规定,村民认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有权请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有管辖权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具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未履行监督义务,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2:【注解】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监督职责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0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059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乔某某向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向其作出答复的职责。再审被申请人太和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履行受理、审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太和县人民政府应当确认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的主张,本院认为,在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的给付类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所要求的行政行为,即是对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进一步实现了申请人要求给付特定行政行为的复议目的。因此,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特定行为的复议决定,本身就包含了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而无需再专门作出确认不作为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摘要2:【解读1】责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的复议决定本身就包含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解读2】
(1)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以复议机关未依法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为由,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作出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决定。本案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的复议决定,符合上述款项规定,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解读3】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适用确认违法之诉,而是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行终205号

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总91期)】
【裁判摘要】可以依据法律原则认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长时间不予书面答复,亦未按规定履行指导、监督的职责,其行为构成违法。

摘要2:【摘要】业主委员会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据此,可以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改选均须经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有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亦有相应保障,因而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如果物业管理委员会认为房管局处理其申请换届登记予以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被告海淀区房管局提出原告中海雅园管委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不予采纳。
【注解】(1)行政机关长时间不依照职权对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给予任何书面答复,亦未依照规定尽其指导、监督的职责,构成违法;(2)业主委员会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秀诉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秀诉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答复【(2015)行他字第8号】
【摘要】《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系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制定,当时未对“工人”身份作出是否为“农民合同制”之区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国的企业已经取消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差别,职工都平等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平等保护。认定职工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不能以是否为农民合同制的身份作为限制条件,而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摘要2:【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4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
【注解】认定职工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不能以是否为农民合同制的身份作为限制条件,而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汤×诉当涂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案

摘要1:【摘要】当涂县劳动局把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来信批转无处理权的物资局去处理,自己既不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也不向物资局了解监督的结果如何,并且不给来信人答复,不能认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收到的公民来信,只要批出后就可了事,就可以认为履行了职责,再不必检查、落实和给来信人作出答复,那么,法律赋予公民的检举、控告权利就会形同虚设。当涂县劳动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注解】行政机关将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收到的公民来信批转无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笔记】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摘要1:解读:(1)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提起诉讼的,享有相应法定职责而不依法履责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当事人向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该行政机关未履责,当事人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向当事人释明,应当向依法享有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或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1】提起履行职责之诉,被告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可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67号
【注解2】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审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的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在一个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原告所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原告曾经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就此拥有诉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06号
【注解3】(1)行政机关接受上级机关指令履行特定职责义务的行为属于行使职权行政行为;(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提字第38号

【笔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摘要2

【笔记】行政不作为起诉条件有哪些?

摘要1:解读:(1)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义务。不能初步证明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3)行政复议行为属于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起诉前向复议机关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法定起诉条件。

摘要2:【注解1】对于不作为行为,起诉人是否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对于不作为行为,例如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人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不作为行为存在。需要注意的是,起诉人只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即可。——梁凤云:《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57页。
【注解2】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条件:(1)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2)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3)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4)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行为;(5)行政机关对于原告申请的拒绝可能侵害的必须是属于原告自己的主观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2864号
【注解3】规范颁布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直接提起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制定规范或解释规范的规范颁布之诉,既不符合履行职责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286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鲁行再终字第4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鲁行再终字第4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丰宁公司所诉章丘市国税局暂停办理退税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本案中,出售人为杨××、张××的33份发票总额为329658元,依据公式计算进项税为42843.84元,即丰宁公司要求退税的部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6)22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凡发现其购、产、销、运输、报关、收汇等环节存在疑点、不能确定其业务真实性的,一律先暂停办理退税,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章丘市国税局于2012年1月、2月为丰宁公司办理出口退税34万余元后,认为发票载明的农产品出售人杨××、张××否认存在经营业务,据此暂不办理涉案33份存在疑点发票的进项税退税并无不当。但丰宁公司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撤回复议申请后,章丘市国税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出售人为杨××、张××的33份发票存在疑点,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章丘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章丘市公安局对丰宁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案经过调查后,于2012年7月6日出具了“关于丰宁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结论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丰宁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经领导批准,不予立案。”依据上述法律规范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存在疑点不能确定业务真实性的,在“暂停办理退税”之后,还应“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办理退税系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在暂停办理后,应当按照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积极履行“落实和处理”职责,尽快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不应久拖不决或以暂停办理代替实质上的最终处理,否则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特别是本案中,在章丘市公安局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丰宁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丰宁公司申请退税问题实际上仍处于待处理状态,章丘市国税局应尽快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在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丰宁公司申报出口货物退税问题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而章丘市国税局在章丘市公安局对丰宁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案决定不予立案后,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摘要2

【笔记】行政不作为行政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摘要1:解读1:依申请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为6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依申请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不适用1年起诉期限)。
【备注1】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的“重新启动”——(1)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2)如超过了起诉期限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即再次提出履责申请,起诉期限可重新启动。
解读2: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应当适用6个月或者1年通常起诉期限——(1)《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2)依职权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机关已经明示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起诉期限无法重新计算,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6个月或者《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规定1年通常起诉期限。
【备注2】(1)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持续存在,行政相对人可随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起诉期限问题。
【备注3】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只要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合法有效存在,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不受《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的起诉期限限制。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另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能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15]行【摘要】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一般不宜直接认定民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民事合同无效或者应当撤销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又以行政机关拒绝改变原行政行为为由,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出现新的证据等法定事由后应当改变原行政行为的除外。

摘要2:【注解1】(1)《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点是行政机关履行法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即《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通常为2个月,法律、法规(不含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注解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新规定确定即“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确定起诉期限——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行初字第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65号系根据旧司法解释作出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新规定“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注解3】《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依申请情形下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规定,但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的起诉期限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305号
【注释4】(1)依职权行政不作为因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不存在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2281号;(2)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7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030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112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初步证明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即起诉有事实根据。对于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提起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张××起诉请求嫩江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将移民安置补偿款发放至移民安置地,但没有向一、二审法院提供其曾经向嫩江县政府提出申请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摘要2:【裁判摘要2】(1)超过6个月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次提出履责申请,行政机关有义务继续履行,否则仍然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2)此为行政机关新的不履责行为,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前一个不履责行为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2个月履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除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之外,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两个月的履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其履责义务呈持续存在状态,不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免除。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次提出履责申请,行政机关有义务继续履行,否则仍然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此为行政机关新的不履责行为,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前一个不履责行为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两个月履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张××未能提供其曾经向嫩江县政府提出申请的证据,一、二审虽裁定不予立案,但对其向嫩江县政府请求发放移民安置补偿款,并不具有拘束力,张××可以重新向嫩江县政府提出履责申请,并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另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能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另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能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号,2015年6月26日)
【摘要】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一般不宜直接认定民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民事合同无效或者应当撤销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又以行政机关拒绝改变原行政行为为由,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出现新的证据等法定事由后应当改变原行政行为的除外。

摘要2

奕××与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摘要1:【要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对集体经济组成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发包而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根据农村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乡镇政府履行相关监督管理的职责。
【摘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款规定为此种争议设定了行政处理程序。本案中,栾××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乡政府解决,乡政府对栾××是否应取得承包经营权应作出处理,而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栾××未实际取得土地,其纠纷不属于土地承包纠纷,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定上诉人的申请不是乡政府的职责,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以该纠纷应由东风乡政府处理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信。二、鉴于本案在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了“不享受土地待遇”的答复。该答复的意见是明确的,应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以该答复不属于行政处理决定而要求东风乡政府履行职责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诉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06)白洮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二、确认东风乡政府对栾××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摘要2

 共95条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