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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可以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

更新时间:2023-07-08   浏览次数:2782 次 标签: 情况判决 善意取得 撤销判决 确认违法判决 行政许可 不动产登记

文章摘要:

答: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

文章摘要2:

【解读】(1)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是对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性、可期待性的保护,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2)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
【注解】不动产登记颁证行为违法但该不动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属于适用情况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形。

24.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可以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

答: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

理由:《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目的并非仅仅在于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性、可期待性的保护,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冲突,仍然可以继续适用。

应当注意的是,被确认违法保留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是指以虚假事实取得不当权利的行政行为。而善意第三人基于该行为获得权利的行政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对这一合法有效的行为同时提起诉讼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经典案例:

·许某某诉阳西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案

——善意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不应撤销

【要旨】人民法院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多次转移登记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善意受让人取得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能仅以前证违法为由认定后证亦违法。对善意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则上不应判决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再3号

【裁判摘要】虽为土地登记案件,但因土地与房屋均属于不动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均以登记作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的法律后果相同,故当事人主张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