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604号
更新时间:2021-04-02 浏览次数:24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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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604号
【裁判摘要】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再审申请人其与涉案土地具有利害关系。因此,被申请人福鼎市政府认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从而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其父母转让房产的《立卖断契》无效等主张,与依法具有羁束力的生效民事判决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再审申请人其与涉案土地具有利害关系。因此,被申请人福鼎市政府认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从而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其父母转让房产的《立卖断契》无效等主张,与依法具有羁束力的生效民事判决不符,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