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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658号

更新时间:2021-04-02   浏览次数:30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658号
【裁判摘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以及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等证据,均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已经双方协商解决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一律有效;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根据上述规定,市、县政府在处理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过程中,如果相关争议曾由有关政府或部门组织调处,历史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以该协议为准确定争议土地、山林权属;根据协议仍不能准确确定争议权属的,应当综合分析认定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确定权利归属。

文章摘要2:

【解读】权属纠纷如经调处达成协议,应当以该协议为准确定权属;根据协议仍不能确权,应当综合分析认定证据材料确认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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