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643号
更新时间:2021-04-03 浏览次数:13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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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643号
【裁判摘要】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满20年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裁判摘要】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满20年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