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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8877号

更新时间:2021-04-03   浏览次数:14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8877号
【裁判摘要】确定闲置土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是以宗地为单位签订,是否属于闲置土地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计算。确定是否属于闲置土地当然应当以宗地为单位,而不是以整体项目为单位。不能以整体项目中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另外宗地的投入,作为本案当事人在本宗土地上的投入;更不能以整体项目投入超过25%,否定本宗土地未动工开发、未作任何投入的事实。

文章摘要2:

【解读】(1)是否属于闲置土地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计算;(2)确定是否属于闲置土地当然应当以宗地为单位而不是以整体项目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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