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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156号

更新时间:2021-04-03   浏览次数:28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156号
【裁判摘要1】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先于征收决定作出且选定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进一步明确,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但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未明确评估机构的选定时间节点。行政机关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或者紧随其后选定评估机构,均不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裁判摘要2】征收项目只要相关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土地、规划即可并不要求其必须取得相应法定手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该规定是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的规定,相关前置条件不具备,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征收决定。但应当注意的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非要求征收房屋决定作出之前,相关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等进行开发建设施工的法定手续,只要相关部门经审查认为,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相关土地、规划要求即可。实际上,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就将尚未征收、仍属于被征收人的土地出让给建设单位,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开展施工建设的许可手续,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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