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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545号

更新时间:2021-04-03   浏览次数:37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545号
【裁判摘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一般而言,房屋承租人与征收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周某某、刘某某申请再审主张其是计划经济时期长沙机床厂自建福利分房的合法住户。现未取得房产证,是由于政府职能部门没有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补充意见》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本院认为,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实际系福利分房的享有者,不等同于普通的承租人,其与征收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原裁定认为周某某、刘某某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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