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934号

更新时间:2021-04-03   浏览次数:35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934号
【裁判摘要】享受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所谓“有利害关系”,应当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直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或者不利影响。房屋征收案件中,房屋所有权人是征收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与征收决定当然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同时,享受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对被征收的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实际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占用、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合法的社会福利权利,完全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征收决定不仅造成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对承租人依法享受的低价租赁房屋的社会福利权利将会产生现实的、直接的影响。因此,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与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