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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185号

更新时间:2021-04-03   浏览次数:24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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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185号
【裁判摘要】征收部门与实际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常情况下,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属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补偿款协议,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但是,实践中,确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形。行政村名义上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事实上并不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行政村下属的各村民小组在其界限范围内,各自独立经营管理其土地,实际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征收管理部门与实际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对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作出土地补偿,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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