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728号
更新时间:2021-04-04 浏览次数:22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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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728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五指山市政府作为法定的土地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盛达公司提出的明确土地坐标、四至等要求的申请,有依法履行或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五指山市政府作为法定的土地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盛达公司提出的明确土地坐标、四至等要求的申请,有依法履行或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文章摘要2:
【解读】在土地权属界线不明确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明确土地坐标及四至,土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答复直至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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