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998年8月11日 [1998]法行字第7号)
【摘要】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摘要】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文章摘要2:
【注解】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
(1998年8月11日 [1998]法行字第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入学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