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行终字第9号
更新时间:2021-04-06 浏览次数:24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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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行终字第9号
【裁判摘要】不能证明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强制行为,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明其实施强制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因而不能证明其作出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并确认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实施的冻结强制措施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上诉人诉称“其实施冻结强制措施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不能证明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强制行为,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明其实施强制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因而不能证明其作出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并确认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实施的冻结强制措施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上诉人诉称“其实施冻结强制措施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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