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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二)

更新时间:2021-04-08   浏览次数:20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二)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裁判的形式。
【提请讨论议题】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或者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并作出裁判?
【结论】此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颁布之前提出。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即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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