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14513号

更新时间:2021-04-13   浏览次数:36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14513号
【裁判摘要】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着礼公司的公司章程经过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其中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条件、方式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对股东具有约束力。系争2017年1月15日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表决等事项均符合着礼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着礼公司另一股东周某某也已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邵某某虽然提出本案存在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行为、股东出资期限被随意更改或剥夺等主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