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210号
更新时间:2021-04-16 浏览次数:44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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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210号
【裁判摘要】集体土地完成征收后相关行政行为利害关系的认定——本案被诉的是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涉案土地以及莆田国土局出让该土地的行为。在涉案土地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完成征收,土地性质已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陈某某、魏某某与被诉的批准出让及出让土地行为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陈某某、魏某某不具有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摘要】集体土地完成征收后相关行政行为利害关系的认定——本案被诉的是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涉案土地以及莆田国土局出让该土地的行为。在涉案土地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完成征收,土地性质已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陈某某、魏某某与被诉的批准出让及出让土地行为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陈某某、魏某某不具有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文章摘要2:
【解读】在案涉集体土地经批准并完成征收,土地性质已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当事人与被诉的批准出让及出让土地行为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接影响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强制拆迁行为,其如对实体补偿不满宜通过其他途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