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3民初16129号

更新时间:2021-04-17   浏览次数:45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3民初16129号
【裁判摘要】独立保函由非金融机关开立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某某出具的《反担保函》虽载明担保方式为“见索即付,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其非金融机构,故《反担保函》的性质不能认定为独立保函,则原告要求按照担保法的一般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某某的相关抗辩理由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误解。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