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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终3922号

更新时间:2021-04-18   浏览次数:27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终3922号
【裁判摘要】《抵押合同》约定,违反该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乙方需按主合同全部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中材公司据此主张违约金应按照10份《个别合同》的销售总额27125497.58元扣除保证金部分为基数予以计算,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张某某应支付给中材公司的违约金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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