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洪某某等诉某某政府土地行政登记 更新时间:2021-04-20 浏览次数:1398 次 标签: 【行政审判案例第3号】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债权人要求查封债务人房屋后,债权人的债权即不同于普通债权而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国泰部门在此情况下作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导致房地分离,妨碍了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此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资格。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7)霞行初字第17号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终字第9号判决书 下一篇: (2008)慈行初字第38号;(2008)浙甬行终字第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