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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闽行再16号

更新时间:2021-04-24   浏览次数:2616 次 标签: 辅助行为 行政辅助行为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闽行再16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指令企业对当事人采取的断电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企业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审被上诉人对原审上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原审被上诉人为加快拆迁进度,指令企业对原审上诉人采取断电行为,该企业的行为是辅助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辅助行为是行政职权运作的表现,而非企业意志的体现。实质上也区别了行政行为还是企业的民事行为。因此,原审上诉人认为原审被上诉人的断电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一、二审将辅助行为认定为企业民事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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