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终9726号
更新时间:2021-04-24 浏览次数:524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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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终9726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东李社区(居委会)并非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东李社区作为担保人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此外,东李社区本案所担保的借款用途为东李社区旧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工程,因此,东李社区主张其不具有保证人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居委会提供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东李社区(居委会)并非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东李社区作为担保人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此外,东李社区本案所担保的借款用途为东李社区旧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工程,因此,东李社区主张其不具有保证人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居委会提供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