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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民申字第500号

更新时间:2021-04-25   浏览次数:21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民申字第500号
【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双方签订的林木《抵押合同》属于处分村集体财产,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的书面证明。本案既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过半数到会人员同意的书面会议决定,仅是个别原村委会成员出庭的证明,难以体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志。对此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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