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21号
更新时间:2021-04-25 浏览次数:26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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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21号
【裁判摘要】并非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设施均不得设定抵押,只是社会公益设施才不得抵押——本案中,虽然开发项目三、四层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规划用途为文化宫用房,但并未作为公益设施使用;开发项目负一层地下室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规划用途为地下室,并非公益设施,因此,上述房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
【裁判摘要】并非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设施均不得设定抵押,只是社会公益设施才不得抵押——本案中,虽然开发项目三、四层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规划用途为文化宫用房,但并未作为公益设施使用;开发项目负一层地下室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规划用途为地下室,并非公益设施,因此,上述房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