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70号
更新时间:2021-04-25 浏览次数:437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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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70号
【裁判摘要】《公司法》第16条界定为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款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仅以违反该规定为由否定担保承诺的效力。
【裁判摘要】《公司法》第16条界定为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款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仅以违反该规定为由否定担保承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