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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

更新时间:2021-04-29   浏览次数:22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
【裁判摘要】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并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于2015年4月才知道征地行为违法,起诉期限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再审申请人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并非属于法定的“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一直在维权,耽误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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