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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521号

更新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2069 次 标签: 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521号
【裁判摘要】应当按照有利于起诉人的原则,判断超过起诉期限是否有正当理由——(1)判断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以及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已经积极行使诉权,是否存在行政相对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在现行法律规范未对正当理由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超过起诉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判断,应当按照有利于起诉人的原则进行。(2)被诉复议决定并未明确指向应当提起诉讼的具体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积极行申诉权的表现,即使存在错误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形,也不能因此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经受诉复议释明后在合理期限内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怠于行使诉权,即使认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也应属于有正当理由。

文章摘要2:

【解读】有正当利益耽误起诉期限可不认为超过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