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358号

更新时间:2021-04-30   浏览次数:43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358号
【裁判摘要】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天恒基公司与蒋某某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蒋某某与许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均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审认定正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汇龙天华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天恒基公司,天恒基公司将工程转给蒋某某内部承包,蒋某某又将部分工程转给许某某施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许某某将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与蒋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二审法院认定蒋某某作为违法分包人,汇龙天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判决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妥。天恒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许某某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许某某无法依照合同主张案涉工程款及利息,二审法院免除天恒基公司的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下一篇: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