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行初字第250号;(2015)辽行终字第81号;(2015)行监字第1921号
更新时间:2021-05-01 浏览次数:27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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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审查的依据是资产评估准则等法律规范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评估目的、评估程序、评估基准日的确定、评估对象的现状和法律权属调查、评估方法的确定、评估工作的具体流程和工作记录等。评估机构和人员提供虚假评估报告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妨碍诉讼活动行为的处罚,不限于一、二审阶段,也包括立案、再审审查、执行等阶段。
【案号】一审:(2014)沈中行初字第250号;二审:(2015)辽行终字第81号;再审:(2015)行监字第1921号
【案号】一审:(2014)沈中行初字第250号;二审:(2015)辽行终字第81号;再审:(2015)行监字第19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