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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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2)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概述 回目录
买卖合同标的物(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买卖合同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回目录
买卖合同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
1.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其他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出卖人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617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3.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民法典第618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回目录
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及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
1.合同权利瑕疵是指对合同标的物欠缺所有权、处分权、或者有买受人所不知的权利负担。
(1)出卖人无所有权(效力未定)或者处分权受到担保物权、优先权、共有权等的限制;
(2)出卖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出卖人违反法定义务,则合同一般无效]。
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
(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须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3)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权利瑕疵存在合同订立时即已经存在;
(2)且权利瑕疵在合同履行时未清除(合同有效成立后产生的权利瑕疵仅产生违约责任);
(3)买受人不知情: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权利瑕疵存在。
4.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5.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
(1)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无效;
(2)权利瑕疵可以追认:合同效力未定。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成立要件 回目录
1.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
2.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质量瑕疵;
3.买受人就受领之物已经进行检验,并通知了出卖人。
买受人对标的物瑕疵的救济 回目录
1.买受人行使中止支付价款权:
(1)买受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该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事实存在;
(2)出卖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2.买受人的其他救济权:
(1)权利不成立的抗辩权;
(2)权利负担涤除权。
补充内容 回目录
买卖合同标的物(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
(1)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就受领之物已经进行检验,并通知了出卖人。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其他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出卖人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及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包括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1)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权利瑕疵在合同订立时即已经存在,且在合同履行时未清除(合同有效成立后产生的权利瑕疵仅产生违约责任);买受人不知情(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权利瑕疵存在)。
(2)对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合同权利瑕疵是指对合同标的物欠缺所有权、处分权、或者有买受人所不知的权利负担,包括:
①出卖人无所有权(效力未定)或者处分权受到担保物权、优先权、共有权等的限制;
②出卖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出卖人违反法定义务,则合同一般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2:物的适用性担保义务(我国合同法未规定) 回目录
①物的适用性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担保无权利瑕疵、质量瑕疵以外,担保买受人能够正常使用的义务。
②违反适用性担保义务可以用损害等方式解决;构成重大违约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等与库尔勒神力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仅依据双方关于清理占用人员的约定内容,不足以证明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上存在第三人权利,已不足以得出其自愿承担涉案房屋所有权具有权利瑕疵风险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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