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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渝行申234号

更新时间:2021-05-01   浏览次数:18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渝行申234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存在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而本案的用人单位重庆鸿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本身不是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从未为员工购买过工伤保险,亦没有为江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故申请人申请先行支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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