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指导案例19号的理解与参照 更新时间:2021-05-02 浏览次数:2021 次 标签: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 套牌 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329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秀诉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