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黄行初字第98号;(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31号
文章摘要:
——成立劳务派遣关系以派遣单位合法设立为前提
【裁判要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与该公司部分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案外人的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
【案号】(2009)黄行初字第98号;二审:(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31号
【裁判要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与该公司部分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案外人的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
【案号】(2009)黄行初字第98号;二审:(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31号
文章摘要2:
【注解】事实劳动关系下应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综合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