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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08)袁法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行终字第10号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1-10   浏览次数:24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虚假股权变更登记
【要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对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进行审查是其法定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发现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系通过虚假资料实现,可以作出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字号: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08)袁法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字号: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行终字第1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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