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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诉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7-15   浏览次数:1550 次 标签: 【行政审判案例第33号】

文章摘要:

——职工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项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

文章摘要2:

【注解1】本案原告对“上班途中”的理解特定限缩于第三人龙钢生活区休息宿舍至工作地点范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于法无据,该理由不予采信。
【注解2】职工既有单位临时休息宿舍,又另有较近的与家人相处的居住住处,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上班时间要求,选择更有利于自己休息的住处属于情理之中。因此,就存在休息宿舍与工作场所、经常居住地与工作场所间的多种职工上下班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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