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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更新时间:2023-07-16   浏览次数:1821 次 标签: 工伤复发 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文章摘要2:

【注解】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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