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辉行初字第21号;(2009)新行终字第171号
更新时间:2023-05-07 浏览次数:17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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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公安机关不得因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要旨】现代社会法律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通过法律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特征。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对于当事人过度采取私力救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机关不得因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案号】(2009)辉行初字第21号;二审:(2009)新行终字第171号
【裁判要旨】现代社会法律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通过法律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特征。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对于当事人过度采取私力救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机关不得因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案号】(2009)辉行初字第21号;二审:(2009)新行终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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