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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诉某某政府婚姻行政登记案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2157 次 标签: 【行政审判案例第110号】 婚姻登记程序 程序瑕疵

文章摘要:

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但符合实质要件的不宜判决撤销——祝某某诉辽宁省西丰县陶然乡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登记
【裁判要旨】 婚姻登记行为属于创设婚姻关系的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标准。即婚姻登记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予以公示,使得婚姻关系经登记之后具有公信力,至于婚姻登记的程序系为实体服务,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不足以导致婚姻登记无效,何况结婚证颁发之后,二人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可以认定其确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二人也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故婚姻登记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文章摘要2:

【注解】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确认婚姻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在不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实体要件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出程序违法或瑕疵,但不宜仅以此为由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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