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行初88号;(2017)鲁行终191号
更新时间:2021-05-03 浏览次数:28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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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行政相对人迟延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行政机关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单方解除协议。行政机关据此强制收回特许经营权,应肯定其效力,但对于收回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做法应给予确认违法的评价。
【案号】一审:(2016)鲁07行初88号;二审:(2017)鲁行终191号
【案号】一审:(2016)鲁07行初88号;二审:(2017)鲁行终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