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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78号

更新时间:2021-05-04   浏览次数:19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78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宏盛公司请求撤销葫芦岛市政府复议决定的同时要求确认《成交确认书》的效力,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对原行政行为效力进行确认,此为法院自由裁量空间。但不可否认,原审法院仅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若葫芦岛市政府此后不再履行复议职责,必然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引发新的争议、循环诉讼。本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法院应当尽量判决到位,以消除新争议产生的可能性。但考虑再审申请人筑根公司已经对宏盛公司与龙岗分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提起了撤销之诉,案涉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可以通过另案诉讼得到解决,本案无进行再审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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