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92号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494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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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92号
【裁判摘要】根据上述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王某某作为浙商公司总经理,对于涉案《担保函》及《关于的补充约定》中中通公司印章系伪造、提供担保并非中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是十分清楚的。而且《担保函》、《关于的补充约定》、《合同展期协议》等主要涉案材料均是按照王某某的意志所形成,王某某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其行为目的难谓善意。因此,在浙商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明知李某某无权代表中通公司提供担保,甚至王某某主导设计中通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浙商公司不属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的善意相对人,李某某的越权担保行为对中通公司而言不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摘要】根据上述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王某某作为浙商公司总经理,对于涉案《担保函》及《关于的补充约定》中中通公司印章系伪造、提供担保并非中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是十分清楚的。而且《担保函》、《关于的补充约定》、《合同展期协议》等主要涉案材料均是按照王某某的意志所形成,王某某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其行为目的难谓善意。因此,在浙商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明知李某某无权代表中通公司提供担保,甚至王某某主导设计中通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浙商公司不属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的善意相对人,李某某的越权担保行为对中通公司而言不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