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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闽行申385号

更新时间:2021-05-07   浏览次数:18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闽行申385号
【裁判摘要】投诉材料只要符合投诉的实质性要求,并不能因为标题中的“举报”字样而否定其投诉性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受理该投诉——第三人福建华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晋江市外溪河道整治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临时建造师不符合资格的举报》,反映的具体事项明确,理由清楚,加盖公司公章,留有联系电话,符合投诉的实质要求,并不能因为标题中的“举报”字样而否定其投诉性质,申请人主张系举报书而非投诉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福建华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晋江市水利局提出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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