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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314号

更新时间:2023-05-23   浏览次数:47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314号
【裁判摘要】分割合伙财产并不以合伙资产和债务全部清算完毕为条件——合伙解散后分割合伙财产并不以合伙资产和债务全部清算完毕为条件,即使合伙已经解散,合伙财产分割完毕,合伙人仍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有部分关于合伙债务的诉讼未审理终结或执行终结,也可以在现有能够确定的资产和债务基础上进行审理和判决,并非必须等待所有合伙债务均明确之后,才能分割合伙财产。

文章摘要2:

【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吉民终417号
【摘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合伙财产应否予以分割问题。刘某某1主张分割剩余房屋,对分割后盈余数额、对外共同借款、后续投资和税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另行结算。但双方合伙关系终止后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刘某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伙财产具体数额。第一,双方出资情况不清。刘某某1主张其出资682万元,但此部分很多都是对外借款,不能确定债务人即是刘某某1。虽然其中一部分已经过诉讼或正在诉讼中,但即使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也应当结合判决的执行情况才能确定刘某某1的出资数额。况且刘某某2对刘某某1出资情况亦并不认可。第二,以房抵顶工程款情况不清。刘某某1主张剩余房屋面积14000平方米,但其并不能证明以房抵顶工程款的数额,因而其主张的剩余房屋面积没有依据。第三,案涉臻金铭郡项目在开发过程中,由于投入资金不及时,造成项目工期拖延,大量回迁户上访,德惠市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及开发商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并出资完成后续配套设施建设。现德惠市人民政府出资建设情况亦未予处理。基于上述原因,无法确定合伙项目盈余或亏损情况,亦无法确定案涉房产的权属情况,故刘某某1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可待条件成熟后,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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