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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583民初459号

更新时间:2021-05-12   浏览次数:33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583民初459号
【裁判摘要】返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属于非不动产或非登记动产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第二项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等规定,本案中,南安市康美东岸水轮泵发电站要求苏某某等人返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属于非不动产或非登记动产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南安市康美东岸水轮泵发电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即在2006年苏某某等人从南安市康美东岸水轮泵发电站离职后开始计算,而南安市康美东岸水轮泵发电站直至2019年1月份才向本院提起诉讼,若没有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即超过诉讼时效。故南安市康美东岸水轮泵发电站在本案中对诉讼时效负有举证责任,但南安市康美东岸水轮泵发电站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苏某某等人主张权利,或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因此南安市康美东岸水轮泵发电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南安市康美东岸水轮泵发电站可通过其他方式去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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